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2执60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罗赛凤、黄良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9)湘052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赛凤已缴纳社会抚养费3626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放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杨成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