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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执560号

三明市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泰盛天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明市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泰盛天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意,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泰盛天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楼第****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76019235U。

法定代表人:高明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泰盛天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民终4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泰盛天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0.3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刘智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