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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刑更25号

赵建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赵建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刑更25号罪犯赵建壮,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冠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廊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冀刑一复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9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壮在2015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8次;受警告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处分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皓

审判员 刘华锋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