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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02执2673号

刘鑫、浦甲龙、刘子嘉与刘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鑫;浦甲龙;刘子嘉;刘洋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702执2673号

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浦甲龙,男,1960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杨树林乡。

申请执行人:刘子嘉,男,2011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理人:刘鑫(刘子嘉之父),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刘洋,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吉拉吐乡。 申请执行人刘鑫、浦甲龙、刘子嘉与被执行人刘洋、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现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鑫、浦甲龙、刘子嘉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