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105民初9147号

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梁;袁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军;赵国梁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5民初9147号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260号,联系方式:183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彩虹。诉讼代理人李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赵国梁,男,31岁,1987年6月8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兴达路西侧景馨小区2号楼1单元2楼东户,联系方式:153XXXXXXXX袁军,男,51岁,1967年8月17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聚福苑6号楼2单元1楼西户,联系方式:181XXXXXXXX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国梁、袁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云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