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1执938号申请执行人金全,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徐兴国,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金全申请执行徐兴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金全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徐兴国在2019年2月4日之前拿到挂靠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修建大方县人民法院沙厂法庭、叶波修建安乐乡至石艳村道路的修建款项就立即给付完毕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没有拿到,在2019年2月4日之前给付五万元,如果在2019年2月4日之前没有拿到上述款项,由人民法院直接对上述工程款项依法扣留、提取,如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没有给付完毕,自愿接受任何强制措施,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叶波担保,(叶波,男,汉族,身份证号:5224221974********,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交通路92号),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