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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2民初211号

余朝林与王义强、徐义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朝林;王义强;徐义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初211号

原告:余朝林,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被告:王义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被告:徐义月,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址同上。

原告余朝林与被告王义强、徐义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以二被告已履行了金钱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余朝林负担。

审判员 石 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宗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