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刑初193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锦枝(绰号“烟锦”),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2006年11月7日因犯窝藏罪、销售赃物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彩仪,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8)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锦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3日,以中检二区刑变诉(2018)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谭锦枝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锦枝及辩护人吴彩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谭锦枝以其居住的中山市东凤镇X路X街X号为窝点,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冼某、梁某1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3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门口抓获被告人谭锦枝。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锦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横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液检测结果照片、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中法刑初字第2326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法刑一初字第112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四会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冼某、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谭锦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锦枝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锦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锦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锦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谭锦枝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谭锦枝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锦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晋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人民陪审员 黄排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慧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