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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刑更74号

杨龙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杨龙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刑更74号 罪犯杨龙光,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共计359104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闽07刑更9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15天(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龙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20.5分,截止至2018年9月共获3次表扬。2018年8月21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65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龙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忠

审判员林俏

审判员陈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