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51号罪犯赵明国,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以(2007)遵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明国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上述裁判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2014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7日止。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赵明国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记功1次,表扬4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唐山监狱对罪犯赵明国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明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国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7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静伟
审判员 贾立辉
审判员 王宏伟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金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