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6民初166号
原告:陈丽飞,女。
被告:罗发群。
被告:罗鑫,男。
原告陈丽飞诉被告罗发群、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陈丽飞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丽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丽飞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玉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