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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民初166号

2019湘1126民初166号 原告陈丽飞诉罗发群、罗鑫民事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丽飞;罗发群;罗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6民初166号

原告:陈丽飞,女。

被告:罗发群。

被告:罗鑫,男。

原告陈丽飞诉被告罗发群、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陈丽飞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丽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丽飞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玉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