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421执346号
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负责人:张家林,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丁云,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杨佳鑫,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丁云、杨佳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长伟、邱乾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及收入18802.5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