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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21执346号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申请执行丁云、杨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丁云;杨佳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421执346号

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负责人:张家林,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丁云,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杨佳鑫,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丁云、杨佳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长伟、邱乾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及收入18802.5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