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71执6号 扭尼子: 本院作出的(2013)西铁中刑初字000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的刑事财产刑,故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你的儿子扭某某自愿代你缴纳上述财产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刑事财产刑已于2019年1月16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之规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71执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