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1民初466号
原告:张久昌,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扶余市。
被告:邵志伟,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昌与被告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久昌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邵志伟在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的工资和奖金人民币72520.00元予以冻结。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张久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久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邵志伟在松原市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的工资奖金人民币725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一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