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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1民初466号

张久昌与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久昌;邵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1民初466号

原告:张久昌,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扶余市。

被告:邵志伟,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昌与被告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久昌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邵志伟在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的工资和奖金人民币72520.00元予以冻结。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张久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久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邵志伟在松原市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的工资奖金人民币725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一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