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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执复4号

李栓巧申请复议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3-0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吕某某;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执复4号复议

申请人(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4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葛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吕某某,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被告葛某妻子。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欣食品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8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临河区法院查明,2013年11月7日,临河区法院就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葛某、吕某某、雅欣食品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葛某、吕某某共同返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雅欣食品公司、李某某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执行中,临河区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4)临执字第2717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存款250000元。李某某以该冻结行为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临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临河区法院认为,临河区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中,临河区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4)临执字第2717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250000元,该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2015)临刑初字第201号案与(2013)临民初字第4372号案为同一法院的不同案件,故201号刑事判决不能否定4372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如对原判决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方法解决。综上,李某某以临河区法院作出的(2014)临执字第2717号之二执行裁定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某某的异议请求。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临河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复议申请人李某某对涉案标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李某某对该笔借款的担保行为无效,李某某不应当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李某某提出异议后,临河区法院以(2018)内08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李某某的执行异议请求,故请求撤销临河区法院(2018)内08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临河区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执行法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如果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李某某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复议申请,维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8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劲 松

审判员 吉日嘎拉

审判员 陈 国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浦 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