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强,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亨蕾,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3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五、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据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解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