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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民终49号

马德印与关洪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马德印;关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印,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旧街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洪波,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丰口村**。

上诉人马德印与被上诉人关洪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德印,被上诉人关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德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1.马德印林地来源合法,有《承包林地使用权合同书》《林权证》,是案涉林地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关洪波未经马德印的同意,擅自砍伐林木,并埋坟,已构成侵权。一审裁定中称坟墓埋在关洪波林地内,是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引用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驳回马德印的起诉,是错误的。马德印自己的林地内被他人擅自埋入坟墓,且接通知后拒迁坟墓,马德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关洪波作为被告姓名、年龄、民族、住址等非常明确清楚。马德印起诉状中写明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关洪波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及本案侵权发生地均在乌拉街镇丰口村区域内,按行政区划属吉林市龙潭区政府行政区域,本案应归一审法院管辖,且一审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德印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马德印享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受到关洪波的非法侵占,理应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4.一审法院引用《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抗我国法律的适用,亦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关洪波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马德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关洪波停止侵害,将侵占的林地恢复原状(腾迁坟墓)并归还给马德印;2.判令关洪波赔偿侵占马德印林地给其造成的损失96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马德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免予收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马德印对涉案林地享有使用权,关洪波将去世亲人坟墓埋在马德印的林地内,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马德印的请求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德印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马德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浩

代理

审判员  郭立坤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