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9920号
申请执行人:郭留林,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洪海胜,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留林与被执行人洪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洪海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5673.5元予申请执行人。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7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洪海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127080.24元。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洪海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2019年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洪海胜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洪海胜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