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24刑初8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鹏飞,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于保定市博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8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飞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晶、孟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9月3日2时许,被告人赵鹏飞在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友谊宾馆一楼,将前台值班人员孙某的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0元。2.2018年9月4日2时许,被告人赵鹏飞在保定安国市帝豪通讯手机店门口,将李某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值1018元。3.2018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赵鹏飞在安平县誉祥宾馆大厅内,将崔某放置在大厅的0PP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0元。4.2018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赵鹏飞在饶阳县祥云招待所,将204房间王某的魅族手机和宋某的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魅族手机价值1014元,华为手机价值300元。另查明,被告人赵鹏飞将所盗孙某的华为手机以1000元价格卖出,该手机经查找未果。案发后,其他被盗物品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崔某、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宋某、崔某、李某等的陈述,被告人赵鹏飞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饶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被盗手机及自行车照片,饶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饶价涉字(2018)第00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被告人赵鹏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鹏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赵鹏飞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鹏飞多次盗窃亦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赵鹏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赵鹏飞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赵鹏飞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鹏飞退赔被害人孙某损失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爱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懿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