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38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超峰,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合珍,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上诉人刘超峰因与被上诉人任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超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超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由上诉人刘超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