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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81执异1号

廉江市青平镇中心卫生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廉江市青平镇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81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廉江市青平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廉江市青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温涛。

委托代理人:谭梁浩,该卫生院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吴文业,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业与被执行人廉江市青平镇中心卫生院(下称青平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平卫生院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举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青平卫生院称,其业务由财政统收统支,各项支出由财政下拨到其基本账户支付。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冻结其基本账户即银行存款90多万元、该笔资金有省财政下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65万元(乡村医生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16万元,公共卫生人员绩效工资37万,公共卫生下乡义诊、宣传费17万元)。余下30多万元属业务支出(包含全院人员绩效工资、电费水费、社保费、电话网络通信费、日常办公费等)。如单位账户冻结,所有收支和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运作,造成单位瘫痪。请求撤销本院(2018)粤0881执恢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封其基本账户及银行存款。并提供专项资金凭证、批文等书证。 申请执行人吴文业称,涉案款不是专项资金,青平卫生院应偿还债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吴文业与被执行人青平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881执恢97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2)湛廉法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粤0881执恢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执行人银行存款伍拾万元。对此,异议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18)粤0881执恢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封其基本账户及银行存款。 另查明,根据青平卫生院提供证据显示,廉江市财政局分别将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第一批)2814233.65元、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第二批)1780066.29元、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第三批)144530元、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第四批)93692元打入廉江市人民医院基层分院财务和药品管理中心账户。2018年12月10日,廉江市人民医院基层分院财务和药品管理中心将84万转入青平卫生院账户,摘要为备用金。以上资金有《记账凭证》、及相关批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但所冻结的款项涉及的备用金84万元,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廉江市青平镇中心卫生院银行存款84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锦海

审判员  邹晨晖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碧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