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65号
原告:王希希,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建蓉,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雷欢,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王希希与被告曾建蓉、第三人雷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王希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