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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665号

王希希与曾建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希希;曾建蓉;雷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65号

原告:王希希,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建蓉,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雷欢,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王希希与被告曾建蓉、第三人雷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王希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