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12民初2451号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拥金路金河社区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0552F。
法定代表人:林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丽,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乾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成矿业集团职工花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253045396。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永祥,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安海公路零公里金成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81679123Y。
法定代表人:李本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山,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乾宇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审批,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宁乾宇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宁乾宇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诉讼费1000元,剩余8902元退还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徐 静
审 判 员 杨国娟
人民陪审员 朱跃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符慧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