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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民初34号

毕鸿涵与王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鸿涵;王井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民初34号

原告:毕鸿涵,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井志,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鸿涵诉被告王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毕鸿涵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鸿涵在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鸿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毕鸿涵负担。

审判员  刘虹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心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