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42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余海,男,2000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罗忠银,男,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李流丽,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与被执行人罗忠银、李流丽人格权一案中,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边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清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