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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22执恢13号

余海与被罗忠银、李流丽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四川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余海;罗忠银;李流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42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余海,男,2000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罗忠银,男,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李流丽,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与被执行人罗忠银、李流丽人格权一案中,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边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清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