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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4583号之一

任川汉、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川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执4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川汉,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9390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永丰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小兵。

被执行人:周小兵,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任川汉与被执行人周小兵、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592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小兵、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小兵、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 1.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已扣划存款余额81347.92元。 2.发现被执行人周小兵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永丰北路139弄27,25号D-5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民生银行解放南路支行,抵押金额170万元,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周小兵配偶马燕飞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前丰北路18弄42号602、阁楼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10万元,该公司已向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周小兵、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81347.92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81347.92元。 综上,被执行人周小兵、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顾财祥 执 行 员 陈 杨 执 行 员 徐漪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张俊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