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案 号 (2019)苏1323执恢57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王耀、吴维芳、卢敬春、王进 执行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曹宇。
被执行人:王耀,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吴维芳,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卢敬春,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王进,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案件执行情况及通知内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2977元。经本院立案受理,依法发出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