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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3086号之二十六

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高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高为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执3086号之二十六

申请执行人: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

被执行人:高为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为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为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牟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