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执3086号之二十六
申请执行人: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
被执行人:高为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为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为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牟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