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3民初324号起诉人:苏雅倩,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博野县北环东路公安局区。2019年1月9日,本院收到苏雅倩的起诉状。起诉人苏雅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廊坊市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购房款17146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起诉人苏雅倩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7日,原告在永清县馨达园小区售楼处与被告一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馨达园小区6号六楼1单元8层19号房屋,建筑面积48.78平方米。被告一公司销售人员称,签约前需先交纳3万定金,然后在购房协议中才给予优惠,最终协商确定除定金之外需再交纳341460元的购房款,其中首付款141460元。当日原告在售楼处pos机交纳了3万元定金(显示账户名称被告二),随后在被告一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到被告财务室通过pos机又交纳首付款141460元。随后原告了解到,被告一在不确定原告是否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为了销售业绩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书》并额外收取定金,随后原告了解到自己并没有购房资质,鉴于被告明知故犯,所以具有明显过错,原被告理应解除合同,原告交纳的首付款定金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
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厉澜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