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2民初417号
原告:刁新生,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
被告:康绍飞,男,汉族,1983年3月6日生,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住陆良县。
被告:张玉书,男,汉族,1952年1月2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原告刁新生诉被告康绍飞、张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刁新生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刁新生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新生撤回对被告康绍飞、张玉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刁新生承担。
审判员 王元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