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322民初417号

刁新生与康绍飞、张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刁新生;康绍飞;张玉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2民初417号

原告:刁新生,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

被告:康绍飞,男,汉族,1983年3月6日生,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住陆良县。

被告:张玉书,男,汉族,1952年1月2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原告刁新生诉被告康绍飞、张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刁新生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刁新生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新生撤回对被告康绍飞、张玉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刁新生承担。

审判员  王元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