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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71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孙志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孙志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71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生,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太平金融大厦**。被告孙志仁,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孙志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