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91民初2018号
原告:东营中意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49036567B。
法定代表人:何升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兵,男,1982年8月2日生,系东营中意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教育局,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004505284G。
法定代表人:孙红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亮,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中意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教育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中意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东营中意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