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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4民初277号

朱汉平与刘茶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汉平;刘茶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4民初277号

原告:朱汉平,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茶菊,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汉平与被告刘茶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朱汉平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副本期间于2019年1月17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汉平负担。

审判员  田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