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402刑初190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宁,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辩护人高熙炜,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人李惠萍,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一笑,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宁、李惠萍犯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宁及其辩护人高熙炜,被告人李惠萍及其辩护人陈一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沈宁、李惠萍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珠海市××小区××栋××单元“日X商店”内,多次收受他人的“XX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投注额共计243680元人民币。2018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沈宁、李惠萍,现场查获赌资700元人民币,投注单据37张,华为荣耀7X手机1部。被告人沈宁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投注上家一名湛江籍谭姓男子的电话,该电话均能打通,其中固定电话0759-230****无人接听,手机号码133××××****由一女性接听,其称该手机号码由其本人使用,不认识所谓的“谭生”、“谭老板”,未能查证该谭姓男子接受“XX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惠萍主动退出其与沈宁违法所得人民币121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宁、李惠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夏某、林某、詹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珠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六合彩单据,广东省暂时扣押、冻结财物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员基本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沈宁的辩护人认为,沈宁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被告人李惠萍的辩护人认为,李惠萍系从犯,在赌博活动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宁、李惠萍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商行,多次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宁、李惠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惠萍与被告人沈宁共同实施赌博行为,不能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其辩护人所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宁、李惠萍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沈宁、李惠萍辩护人所提“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宁、李惠萍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惠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供犯罪使用的华为荣耀7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边琳琳
审 判 员 王天皓
人民陪审员 高冬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淑瑜吴素珠李俊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