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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987号

柳润生与吉林省中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九台市东师农牧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柳润生;吉林省中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九台市东师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987号原告柳润生,住白山市。被告吉林省中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102国道与株洲街交汇长拖集团异地搬迁改造工程。被告九台市东师农牧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龙嘉镇饮马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润生与被告吉林省中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九台市东师农牧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