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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57号

李某与宋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357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