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357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