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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财保86号

虎林市越洪农业机械经销处、山东汉维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虎林市越洪农业机械经销处;山东汉维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祖金奎;王刚;纪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2财保86号

申请人:虎林市越洪农业机械经销处。

被

申请人:山东汉维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祖金奎。

被

申请人:王刚。

被

申请人:纪洪英。申请人虎林市越洪农业机械经销处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虎林市越洪农业机械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汉维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祖金奎、王刚、纪洪英银行存款7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虎林市越洪农业机械经销处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田娣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