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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保77号

朱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加林;魏社会;江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02执保77号申请保全人:朱加林,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住埇桥区蕲县。被保全人:魏社会,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埇桥区蕲县。被保全人:江素珍,女,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埇桥区蕲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朱加林诉被保全人魏社会、江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朱加林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魏社会、江素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1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朱加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魏社会、江素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淑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