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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623执829号

唐国臣与柳成武、李富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国臣;柳成武;李富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623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唐国臣,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柳成武,男,1979年6月8日出生,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李富伟,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天祝县。 申请执行人唐国臣与被执行人柳成武、李富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623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国臣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成武、李富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柳成武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国臣的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承担本金418000元年利率为12%的逾期利息,利息主张至本息付清为止),李富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柳成武、李富伟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柳成武、李富伟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被执行人柳成武、李富伟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均不宜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富伟银行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唐国臣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佐年

审判员  李占军

审判员  孔繁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