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787号
原告:黄振,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豫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107辅道与豫十路交叉口西南角郑州传化公路港内。
法定代表人:王体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与被告河南豫锋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负担。
审判员 张进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换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