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82号申请人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耀香,女,汉族,1983年4月4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耀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119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耀香存款3168.1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