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3号
原告:中山市致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兴工业路50号首层第9卡。
法定代表人:朱国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冬,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浦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金翔路9号6座之2。
法定代表人:汤志宏。
被告:汤志宏,男,系佛山市顺德区浦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致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浦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汤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致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致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致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中山市致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旭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厚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