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初9617号
原告:缪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苞,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缪某与周某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缪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婉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张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