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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9617号

缪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缪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初9617号

原告:缪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苞,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缪某与周某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缪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婉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张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