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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781执794号

孔令君与陈春英、陈胜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令君;陈春英;陈胜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78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孔令君,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热力小区**楼****。

被执行人:陈春英,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秋林小区**楼**门市div>

被执行人:陈胜静,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秋林小区**楼**门市iv>孔令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民终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春英、陈胜静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孔令君欠款600082.62元,同时负担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孔令君提出被执行人已庭下履行完毕,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781执7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长英

审判员  张兆鹏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