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78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孔令君,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热力小区**楼****。
被执行人:陈春英,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秋林小区**楼**门市div>
被执行人:陈胜静,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秋林小区**楼**门市iv>孔令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民终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春英、陈胜静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孔令君欠款600082.62元,同时负担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孔令君提出被执行人已庭下履行完毕,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781执7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长英
审判员 张兆鹏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