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22民初5262号
原告:侯金波,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
申请人: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郁
被
申请人: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吕清明原告侯金波与被告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侯金波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人民陪审员 赵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