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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22民初5262号

侯金波与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金波;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22民初5262号

原告:侯金波,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

申请人: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郁

被

申请人: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吕清明原告侯金波与被告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侯金波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人民陪审员  赵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