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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民初325号

颍上县守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治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颍上县守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治金建设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325号

申请人:颍上县守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石化加油站东侧西数第1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OPF64T(1-1)。

法定代表人:卜春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伟,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治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北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覃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颍上县守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颍上县守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万元或者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颍上县守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颍上县守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