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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民初6号

段水党、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水党;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民初6号

申请人:段水党,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

申请人: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延伸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58456613W。

法定代表人:危拥贵,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段水党诉被申请人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段水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8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段水党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水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八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景洪

审判员  汪险峰

审判员  程志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