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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4民初13号

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624民初13号原告周某,公民身份号码×××。诉讼代理人谢某,鄂托克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页无内容)

审判员        乔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