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624民初13号原告周某,公民身份号码×××。诉讼代理人谢某,鄂托克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页无内容)
审判员 乔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