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71执恢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铁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殷宪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泰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长城环岛东北侧**楼**iv>
法定代表人:殷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滕州市宏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孔楼村>
法定代表人:殷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殷宪平、姚善芝、殷宪金、卓德美、殷帅、殷跃、殷宪鹏、徐爱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华泰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滕州市宏瀚工贸有限公司、殷宪平、姚善芝、殷宪金、卓德美、殷帅、殷跃、殷宪鹏、徐爱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恢复执行前案号:(2014)济铁中执字第37号],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0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滩路1869号鑫源国际城6-1-801的房产。2018年12月20日,买受人李新峰(公民身份号码:)以7328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东滩路**鑫源国际城6-1-801的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新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田吉松
审判员 蒲业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