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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9民初2719号

林昭潺与唐文计、梁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昭潺;唐文计;梁春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9民初2719号

原告:林昭潺,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张承更,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文计,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梁春月,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昭潺诉被告唐文计、梁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昭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林昭潺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池万澄

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

人民陪审员  季庆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威武

书记员胡泽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