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9民初2719号
原告:林昭潺,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张承更,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文计,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梁春月,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昭潺诉被告唐文计、梁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昭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林昭潺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池万澄
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
人民陪审员 季庆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威武
书记员胡泽宾 来自